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特惠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下列单证,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1)或者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2);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海关已经通过相关信息交换系统接收受惠国原产地证书、证明文件电子数据的,对于该受惠国的原产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提交相应的纸本单证。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也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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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