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是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