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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