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因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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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