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