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