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