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并于五日内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并于五日内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