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并应当保守与此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