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并应当保守与此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