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水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