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水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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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