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水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四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