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水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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