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水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和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供水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