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四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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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