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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