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