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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