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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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