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水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在一定期限内集中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将受理期限予以公告。 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前款执行。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