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水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在一定期限内集中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将受理期限予以公告。 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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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