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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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