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示前款所列事项,为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查询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提供必要便利。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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