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代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递交有关材料、收受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等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代理起止日期。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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