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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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