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