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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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