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增设新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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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