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未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予以整改的;

(二)需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三)使用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

(四)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的;

(五)受助人员寝室、活动室的外窗未设置逃生窗导致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六)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或联系急救机构救治、诊断的;

(七)托养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八)其他可能严重危害机构内受助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违规情形。

制定机关
民政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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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