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救助管理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

(二)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三)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未配备安全检查门或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公共区域及观察室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七)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八)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手续;

(九)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制定机关
民政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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