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三)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的。制定机关民政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