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九条

参保人通过保险公司建立税延养老保险计划,在计划内完成产品选择、交费、查询、转换、领取等操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6.)。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一次性给付,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7.)前,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当日),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3.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当日),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约定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者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详见释义3.)等),本公司可限制接受或者延迟执行投保人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其卖出金额。当发生巨额卖出申请时,本公司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额卖出、部分延期卖出或者暂停卖出:

1.全额卖出:当本公司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卖出申请时,按正常卖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卖出:

(1)当日按不低于上一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10%进行交易,其余申请将延迟交易;

(2)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本公司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量占所有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3)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投保人可以申请取消交易;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交易申请若没有申请取消交易,将转到下一个工作日进行相应处理,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之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3.暂停卖出: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卖出申请,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卖出申请;已经接受的卖出申请可以延期支付卖出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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