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指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得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3.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或领取方式,变更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4.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资产评估交易日的约定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申请需在资产评估日前经本公司同意后才适合该资产评估日,本公司有权约定受理参加该次资产评估日交易(详见释义2.)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本公司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投保人进行相关交易。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