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六条

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持续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二)符合第五条(一)(四)(五)的要求;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保证利率: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保证收益: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复利计算所得的收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C款账户利益条款

投资单位数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或转入该产品账户的金额,用以购买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的投资单位数,计算公式如下:

买入的投资单位数=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或转入该产品账户的金额÷投资单位买入价。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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