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满足第六条有关条件时,应当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其重新满足有关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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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