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不满足第六条有关条件时,应当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其重新满足有关条件。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