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二)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三)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四)具备较强的产品精算技术能力,精算团队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从业经验且取得精算师正会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五)具备较强的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投资团队中具有五年以上养老金资产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六)具备完善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对接,并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信”)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七)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能够在中国境内履行税延养老保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和相关服务;
(八)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九)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十)具备完善的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3.),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1)如投保人选择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方式,且申请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退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2)如投保人选择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本公司退还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除上述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4.)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5.)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解除合同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须另行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结算日: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一日为结算日。
3.保证利率: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1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结算日: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一日为结算日。
3.结算利率:本公司每月至少确定并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并于每月结算日后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保证利率。
4.保证利率: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2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
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产品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产品账户价值转入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3.本公司计算保证收益后,产品账户价值按保证收益等额增加;
4.本公司分配红利后,产品账户价值按分配的红利等额增加;
5.产品账户价值转出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账户转出金额等额减少,并按转出金额扣除产品转换费后的余额转出;
6.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产品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以投资单位为计量单位。本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评估结果,计算并公布该日投资单位价格。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投资单位价格分为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投资单位买入价。
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等于卖出价。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