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据实列支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费用,加强费用控制力度,提高费用管理水平。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