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单独出具利润表等财务报告。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