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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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