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结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详见释义2.)或产品账户注销时,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详见释义3.)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结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详见释义2.)或产品账户注销时对产品账户进行结算。
在每个结算日结算时,本公司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详见释义3.)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在产品账户注销结算时,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详见释义4.)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保证收益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在每个季度末或产品账户注销时,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详见释义2.)计算产品账户保证收益(详见释义3.),并将保证收益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本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本公司根据投资账户的投资策略决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