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参保人交费后,应当为参保人开具发票和保险凭证,载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名称和交费金额等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凭证管理制度,保险凭证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分支机构印制,并建立样本档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参保人交费后,应当为参保人开具发票和保险凭证,载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名称和交费金额等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凭证管理制度,保险凭证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分支机构印制,并建立样本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