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具备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产品指引》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符合税延政策规定,16周岁(详见释义1.)以上,且投保时年龄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详见释义2.)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2%。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2%。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2%。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1%。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365。

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根据投资账户类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有权对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1%,并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3.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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