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审慎”原则,根据精算原理和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计提各项准备金,并定期进行充足性测试。

产品转换

1.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或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转换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2.投保人在申请产品转换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产品转换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本公司接受投保人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符合税延政策规定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账户价值转入,转入时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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