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产品命名格式为:保险公司名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类型(A、B1、B2、C款)+(年度)。

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规定的产品审批材料外,保险公司经营C类产品的,应当建立投资经理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投资经理,加强对投资经理的资质审核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性文件及投资经理情况应一并上报。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