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一条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养老资金积累的阶段,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均为积累期。领取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阶段。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款产品(每月结算)和B2款产品(每季度结算)。

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保险费的交纳

1.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投保人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年或按月交纳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投保人可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

3.投保人在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上述保险费的交纳事宜,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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