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以下简称《产品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合同构成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账户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账户利益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遵循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延政策规定”),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规定额度内允许税前扣除。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1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2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C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产品账户下设有投资账户。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