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前主动供述执法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实施单位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除外; (四)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五)在违法行为轻微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通过赔礼道歉、退赔损失等方式取得违法行为受害人谅解的; (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