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