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定法定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以少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低于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较多的种类或者较高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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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