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裁量适用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当参照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确定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时间、履职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主观过错程度、主次责任,以及是否对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等因素,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内,确定适当的行政处罚。 相关责任人员确有应当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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