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裁量适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原则上该款项的获得应当与当事人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计算违法所得时,以下款项可以予以扣除: (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退赔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税款、已经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关款项是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他主体代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款项。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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