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裁量适用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立案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当事人每一个独立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具体规定,在综合考虑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确定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而后合并计算对当事人的整体行政处罚。 独立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另行确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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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