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裁量适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况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再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及时改正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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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