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裁量适用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判断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以及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次数,违法交易规模,违法业务占比,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数量; (四)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 (五)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情况;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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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