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发生次数多,违法交易规模大,违法业务占比大,受害人数量大,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执法活动,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七)其他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